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患慢性病的參保人員需由指定醫院主治醫師以上醫生開具疾病證明,并由醫院醫務科蓋章。
整體流程概括為:1、提交材料,受理——2、費用審核——3、財務付款
慢性病辦理具體流程:
(一)、辦理條件:參加補充的參保人員,包括:
1、患十二種慢性病:糖尿病、高血壓(Ⅱ、Ⅲ期)、慢性肝炎(甲肝除外)、惡性腫瘤、冠心病、帕金林氏病、腦中風后遺癥(含腦梗塞、腦出血、蛛網膜下腔出血)、慢性支氣管炎(含支氣管哮喘)、慢性腎炎(含腎功能不全)、類風濕性關節炎、系統性紅斑瘡、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。
2、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4萬元以上的醫療費用。
二、辦理程序:
1、受理;
2、費用審核:
(1)十二種慢性病門診自負超過800元,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70%,最高支付限額2500元;70歲以上自負超過600元,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80%,最高支付限額3000元。
(2)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4萬元以上部分,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90%,最高支付限額為16萬元。
3、財務付款三、申辦材料:
(1)補充醫療門診十二種慢性病應提供的資料: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卡(IC卡),醫療保險病歷證,個人帳戶用完后自負的門診醫療費用的電腦結算票據和費用清單,市級醫院主治醫師以上醫生出具的、并經醫務科蓋章的疾病證明,70歲以上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證。
(2)最金最高限額4萬元以上的醫療費用應提供的資料: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卡、醫療保險病歷證、住院或報銷電腦結單或有效票據,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單,結帳單,出院小結,《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審批表》(第一次超出4萬元)或單位介紹信(第二次以后)。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,不分特殊病種,門診自付后會直接按規定返回個人帳戶。